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6民初4443号
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杨志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妙燕,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天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狄江宁。
委托代理人:郑光争,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天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妙燕,被告广州天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光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诉称:原告通过与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受让以知名艺人范冰冰、黄铭良(艺名为黄少祺)为人物造型的系列婚纱、礼服摄影作品,依法享有该系列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等相关权利。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www.weixinyidu.com上登载了上述摄影作品中明星代言照片(F-67)的照片。经原告查实,该照片并未授权被告网站使用,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故原告申请上海市东方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涉案侵权摄影作品是以知名艺人范冰冰、黄铭良(艺名为黄少祺)两位明星为人物造型而拍摄。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将照片放在自己经营的网站上,并可随意被他人下载、传播、复制、发行等,不但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导致原告失去对上述照片的有效控制,更为严重的是导致该系列照片的商业价值大大降低,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其中包含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
被告广州天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不是原告诉称的“系列婚纱礼服摄影作品”的侵权人,该“系列婚纱礼服摄影作品”是网络用户“教你看透人生”公众号在被告经营的www.weixinyidu.com网站上传的。2.被告经营的www.weixinyidu.com网站属于网络服务平台,是供微信公众号所有人在该网站自动上传微信公众号内容供网民阅读,是微信公众号在网页上的另一种阅读方式。被告仅提供平台供微信公众号所有人上传微信公众号内容,被告的平台存在数以千万计的网络用户,被告不审查也无法审查微信公众号内容是否侵犯著作权,我国法律中也没有规定网络服务平台对网络用户上传作品是否侵权的审查义务,否则对被告不公平且阻碍互联网的行业发展。3.权利人也未曾以任何方式向被告通知涉案图片侵犯其著作权,当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及应诉材料后,才知道“教你看透人生”提供的微信公众号涉及婚纱摄影人物图片可能构成侵权,并立即采取删除措施,可见,被告是重视知识产权且对侵权无任何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如果网络用户实施了侵权行为,原告有权通知被告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果被告接到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的,才需要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被告依法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上海市版权局于2013年10月29日颁发的沪作登字-2013-G-00124946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摄影作品明星代言照片(F-67)的作者为季小毅、著作权人为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首次发表时间为2013年7月28日、首次出版/制作日期为2013年6月9日。上述摄影作品内容为范冰冰婚纱礼服照。2014年5月31日,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版权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将包括本案作品在内的“明星代言系列摄影作品”的版权转让给乙方,版权转让时间自2014年6月1日起至永久,该版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租权、放映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乙方可以以自己名义对本合同所涉著作权进行侵权诉讼等维权事务。2015年10月29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15)沪东证经字第18236号公证书载明: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该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下,原告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电脑打开浏览器GoogleChrome,通过百度搜索“范冰冰李晨婚纱照曝光微信易读”,在搜索结果中点击“范爷李晨婚纱照曝光太美了!_教你看透人心_微信易读”后跳转至网页,该网页显示有“微信易读”字样,登载有“范爷李晨婚纱照曝光,太美了!”一文,文章标题下有“收藏06-09”等字样,标题右侧有“看透人心教你看透人心订阅”的字样以及“教你看透人心的其他文章”等内容,文中使用了多幅以范冰冰为人物造型的婚纱写真图片;点击网页的“首页”,新弹出页面右侧显示有“提交公众号”“联系我们”“QQ交流群”“邮箱”“免责声明”等内容。在浏览器地址栏键入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经查询显示,微信易读网站(www.weixinyidu.com)的主办单位为被告;上述网页浏览过程以“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录制成视频文件,并将该视频文件刻录制成光盘予以封存。被告确认涉案网站微信易读(www.weixinyidu.com)系其经营。经比对,被控侵权文章中使用的其中一幅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图片内容基本一致。原告提交的网页截图显示,网页(网址为http://qu.weixinyidu.com/e_3077533)首部有“易读广场>电视剧快报>范冰冰李晨婚纱照曝光,太美了”字样,网页登载有“范冰冰李晨婚纱照曝光,太美了!”一文,文章标题下方有“female_R来自电视剧快报2015-06-06”等字样,文章右侧有“电视剧快报”“达人队”“成员32人”“TA的更多文章”等内容。经当庭上网演示,该网页显示内容与截图内容一致,网页登载的文章内容与(2015)沪东证经字第18236号公证书所公证被控侵权文章内容基本一致。被告认为该网页网址与其网址不同,且认为是电视剧快报在被告平台上传了电视剧快报的公众号,相关内容都是公众号之间相互转发,文字图片相同更符合网络传播的特点,不能断定是被告上传的。被告成立于2014年7月29日,注册资本为10万元,经营范围为研究和试验发展。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其网站首页打印件及“提交公众号”点击链接的网页打印件,拟证明被告网站是供网络用户在其网站上展示公众号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2、其网站后台管理系统数据及后台删除日志,后台管理系统数据显示IP为119.123.171.28的用户账户名为“教你看透人心”,用户提交时间为2015年4月8日,状态为“已停止”,拟证明被控侵权图片系“教你看透人心”的公众号所提供,且被告收到原告起诉材料后已删除涉案侵权图片。经当庭演示,可通过被告网站首页“提交公众号”链接提交公众号相关信息,登陆被告网站后台管理系统,可以查询到“教你看透人心”公众号以及新注册公众号的用户IP信息、提交时间以及状态等内容。原告认为被告无法证明注册公众号后有上传文章功能,对于后台数据认为不能证明是“教你看透人心”公众号上传,不能排除是被告员工虚拟相关公众号进行上传。庭审中,被告明确用户提交公众号后,该公众号更新内容时,并不需要再次上传链接,而会自动在微信易读网站系统上更新,但并非该公众号所有更新内容都会在微信易读网站上显示,该网站系统将根据用户访问量随机确定是否显示更新内容。另查明,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曾于2010年以签订《许可使用协议书》的方式授权案外人在网站上使用巨星浪漫代言系列摄影作品中的两幅照片,许可使用费为每年2万元。又查明,本案与(2016)粤0106民初4441-4442、4444-4453号共13案合并审理,原告在本案主张合理费用为律师费3000元,已提交相应的《委托代理合同》,但未提交发票。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版权转让合同》《公证书》及封存光盘、《许可使用协议》《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被告提交的网页打印件等证据以及当庭演示结果,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就摄影作品权属已提供了《作品登记证书》及《版权转让合同》,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系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就该摄影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显示,被告经营的微信易读网站(www.weixinyidu.com)未经原告授权,登载的“范爷李晨婚纱照曝光,太美了!”一文中使用了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摄影作品内容基本一致的图片,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上述公证书还显示,被控侵权文章右侧显示有“教你看透人心”的上传者名称,被控侵权网站首页亦标有“联系我们”的联系方式以及提供有“提交公众号”的链接。经当庭演示,确可以通过该链接提交公众号信息并提交公众号文章链接,被告网站后台数据中亦能显示“教你看透人心”的用户IP地址、提交时间等信息,综上可认定被控侵权文章系微信公众号用户“教你看透人心”上传。因此,被告在本案中仅需承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自述微信公众号用户在被告网站上传一篇公众号资讯链接地址之后如更新内容并不需要再次上传资讯链接,被告网站系统将对微信公众号更新内容自动抓取,并在其网站系统自动更新,但被告网站系统对更新内容会依据用户访问量随机选择进行显示,故被告提供了搜索、链接、信息存储空间等多项服务内容,且因被告系统设置自动抓取资讯以及随机显示的功能,微信公众号用户在此过程中并不能对其在被告网站上显示内容进行有效控制,故被告应具备更高的注意义务。被告系统依据微信公众号提供资讯的用户访问量决定是否显示在网站上,实际上对用户提供的作品进行了选择和推荐,且原告提交的网页截图显示,相近时间内名为“电视剧快报”的用户亦在被告网站上发表了与被控侵权文章基本一致的文章,被告应能注意到这一情形并具备管理能力,故被告应知网络用户侵害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主观上有过错,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鉴于原告提交的《许可使用协议书》约定的作品、使用方式与本案均不相同,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的违法所得亦无法确定,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作品类型、被告经营网站的性质、规模、其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原告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已到庭参加诉讼并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其主张的律师费确系必要支出,本院视其合理程度并考虑本案为系列案件之一酌情予以支持。对于超出部分数额,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天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300元;
二、驳回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天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胡文远
人民陪审员 严建华
人民陪审员 吴建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张瑞杰
书 记 员 李月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