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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执保143号

刘翔与伍贤安、彭燕辉、伍满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翔,伍贤安,彭艳辉,伍满元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保143号申请执行人刘翔,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伍贤安,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彭艳辉,女,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伍满元,女,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刘翔与被执行人伍贤安、彭燕辉、伍满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翔于2016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等额的资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伍贤安、彭燕辉、伍满元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杨媚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吴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