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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1132号

赵树清与吴占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树清,吴占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1132号申请执行人赵树清,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吴占翱,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蒙古族,干部,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5132号民事调解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占翱在中国工商银行乌丹支行账号xxxxx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安 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武海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