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23执31号申请执行人杨波,男,1972年9月14日生,住云南省马关县。被执行人张炳良,男,1977年3月1日生,住云南省马关县。关于杨波申请执行张炳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红中民三终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波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2015)红中民三终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172元。经查询银行被执行人张炳良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张炳良同意将租用在屏边县白河镇马卫村委会独家村小组寨脚母股冲一片土地及土地上附着物香蕉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杨波,申请执行人杨波明确表示不要。法院已将被执行人张炳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执行情况已反馈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拟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云2523执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后,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建崇执行员 唐汉明执行员 何 毅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熊 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