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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民初3415号之六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与东营巨邦工贸有限公司、孙习林、秦海燕、东营市康森秸秆制品有限公司、燕引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4-01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巨邦工贸有限公司,东营市康森秸杆制品有限公司,孙习林,秦海燕,燕引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3415号之六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兵圣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华,该行行长。

被

申请人:东营巨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经济开发区广瑞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孙习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东营市康森秸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官镇花官村。

法定代表人:王保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孙习林。

被

申请人:秦海燕。

被

申请人:燕引引。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诉被申请人东营巨邦工贸有限公司、东营市康森秸秆制品有限公司、孙习林、秦海燕、燕引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燕引引所有的鲁E*****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以担保函的形式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燕引引所有的鲁E*****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自2016年9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秀堂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顾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