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20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金飞。申请执行人刘卫东。申请执行人徐为辽。申请执行人徐中。申请执行人陈吉尚。申请执行人李林。被执行人季正山。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924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季正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王金飞、刘卫东、徐为辽、徐中、陈吉尚、李林工资款人民币17873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7873元为基数,从2012年3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案件受理费247元,执行费168元,由被执行人季正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6月0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已将被执行人的车辆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将被执行人的车辆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24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唐海明
审 判 员 皋德玉
代理
审判员 王雄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