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6471号原告柳旭。被告王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旭诉被告王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以物品已返还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柳旭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于广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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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旭与王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6471号原告柳旭。被告王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旭诉被告王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以物品已返还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柳旭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于广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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