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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6471号

柳旭与王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柳旭,王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6471号原告柳旭。被告王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旭诉被告王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以物品已返还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柳旭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于广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