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2民初1055号
原告:汤秀丽,女,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云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宏,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李华生,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云霄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主要
负责人:程凤飞,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四周,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汤秀丽与被告李华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
原告汤秀丽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汤秀丽自愿于庭外与李华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其向本院提出撤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汤秀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汤秀丽负担。
审判员 吴素芬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