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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执776号

刘式清与黄海全、廖桂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式清,黄海全,廖桂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81执776号申请执行人刘式清,女,汉族,1946年5月3日出生,住北流市。被执行人黄海全,男,汉族,1965年9月4日出生,住北流市。被执行人廖桂连,女,汉族,1963年6月25日出生,住北流市。申请执行人刘式清与被执行人黄海全、廖桂连健康权纠纷一案,北流市人民法院(2016)桂0981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义务人黄海全、廖桂连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刘式清于2016年8月26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海全、廖桂连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海全、廖桂连按北流市人民法院(2016)桂0981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海全、廖桂连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2765.62元至本院银行账户,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捷

审判员 刘峻志

审判员 李圣富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宋珏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