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3刑初16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住乾安县。曾因吸毒,于2014年9月9日被松原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5年10月13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同年8月11日被乾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公诉刑诉字(2016)第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乾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凤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下旬某日,在乾安县殡仪馆北门东北公路上,被告人张某某在其驾驶他人的白色捷达车内与李某某吸食了一次冰毒。2015年10月12日20时许,在乾安县大遐畜牧场推字分场西的一条土路上,被告人张某某在其驾驶的轿车内与陈某某、佟某某吸食了一次冰毒。2015年10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入住的乾安县路达宾馆8203房间内与李某某吸食了一次冰毒。为此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之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后自首。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下旬某日,在乾安县殡仪馆北门东北公路上,被告人张某某在其驾驶他人的白色捷达车内与李某某吸食了一次冰毒。2015年10月12日20时许,在乾安县大遐畜牧场推字分场西的一条土路上,被告人张某某在其驾驶的轿车内与陈某某、佟某某吸食了一次冰毒。2015年10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入住的乾安县路达宾馆8203房间内与李某某吸食了一次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佟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人体生物样本检测采集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及认定结论告知书,松原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松江公(刑)行罚决字(2014)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松原市乾安县公安局乾公(刑)行罚决字(2015)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乾安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关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情况说明及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吸毒,而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3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张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陈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