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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3214号

原告李旭诉被告李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旭,李宝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3214号原告李旭,男,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李宝成,男,年龄不详,民族不详,双庙子农雨机械制造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旭诉被告李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法查找被告、待找到被告后再行起诉为由,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旭撤回对被告李宝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由原告李旭负担。

审判员  季忠诚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吴甜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