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3214号原告李旭,男,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李宝成,男,年龄不详,民族不详,双庙子农雨机械制造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旭诉被告李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法查找被告、待找到被告后再行起诉为由,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旭撤回对被告李宝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由原告李旭负担。
审判员 季忠诚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吴甜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