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894号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
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龙湖镇昊天气模游乐设备商行,经营地址新郑市龙湖镇崔垌村,经营者王金周。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龙湖镇昊天气模游乐设备商行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广湖
审判员 王富强
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孙亚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