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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7230号

汪莉萍与步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汪莉萍,步家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1民初7230号

原告:汪莉萍,女,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临山镇镇江后新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70********。

被告:步家生,男,195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临山镇湖堤村新市街***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54********。

原告汪莉萍与被告步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汪莉萍、被告步家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莉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称: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约定2015年5月底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提供了证据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步家生答辩称:借款属实,目前还不出。庭审中,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0000元属实,应按期归还,故原告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步家生归还原告汪莉萍借款1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步家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账户,账号为,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朝晖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

书记员 段青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