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28刑初202号公诉机关金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萍。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8月31日被金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9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8月8日被金乡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于家中。金乡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6〕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萍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指派检察员李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8日7时50分许,被告人魏萍驾驶鲁H×××××号小型轿车,沿金乡县肖云镇电力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肖云社区北100米处,与行人张某甲相撞,致被害人张某甲受伤,8月19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金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魏萍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魏萍的供述,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予以支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魏萍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萍的犯罪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魏萍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魏萍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魏萍的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金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出具的抓获说明、肖云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金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金公交认字[2015]第20150818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金乡县人民法院(2015)鲁金民保字第86-1、第86-2号民事裁定书、协议书、谅解书,证人张某乙、刘某、张某丙的证言,被告人魏萍的供述,金乡县公安局金公交尸检字(2015)第73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金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萍当庭自愿认罪,并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且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魏萍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金乡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魏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瑞平
代理
审判员 王璐璐
人民陪审员 赵小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佩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