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18436号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士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陆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莹莹,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东,公司员工。
被告:魏炜,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曹杨一村XXX号XXX室。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魏炜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 峥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后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