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85执保82号

恩平市汇翔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万合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普通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执保82号申请保全人:恩平市汇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方健聪。

委托代理人:梁永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保全人:广州万合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梁云彩。申请保全人恩平市汇翔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广州万合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恩平市汇翔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广州万合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窝头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0590)存款人民币4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保全人恩平市汇翔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车牌号码为粤J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2016)粤0785财保8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5财保8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保全人广州万合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窝头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0590)存款人民币4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申请保全人恩平市汇翔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粤J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郑艳慈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孔静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