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终208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被害人梨树县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1。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1952年11月5日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初中文化,系梨树县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梨树县。被害人刘某1,男,1958年7月15日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农民,住梨树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柴晓平,女,1964年7月1日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梨树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柴晓平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5)双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柴晓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栾兴涛、王吉通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柴晓平、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一)2011年7月,被告人柴晓平从李某手中以人民币2050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梨树县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造的兴源综合楼B区2号楼3单元405室楼房。2014年2月份,柴晓平以所购房屋质量有问题、挡光等理由,要求公司经理曹某某退楼,并多退5万元。曹某某认为所建项目已经过质检、消防等部门的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文书,根本不存在质量和挡光等问题,双方未能谈妥。此后,柴晓平因此事多次到省、市、县住建部门闹访。省、市住建部门也对工程质量通过复查、听汇报等方式进行过问,没有发现工程及室内存在质量、挡光等问题,住建部门多次进行调解未果。2014年8月7日,在梨树县住建局进行最后一次调解,柴晓平提出少48万元不行,否则还要上访。曹某某迫于压力,考虑到对公司下一个项目的审批会受到影响,迫不得已一次性付给柴晓平退房款26万元、不再上访款14万元,而后柴晓平对此事息访。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归案情况,证明被告人柴晓平于2015年2月3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日;同年2月11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由四平市拘留所转至四平市看守所。2、控告书,证明梨树县天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曹某某向公安机关控告其公司被柴晓平敲诈14万元的情况。3、李某在梨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柴晓平购买的天兴房地产开发公司405楼是在其手购买的,在签协议之前该楼的整体效果图和405号楼的室内外设备柴晓平看过多次,才达成协议付的楼款。4、梨树县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据,证明2010年12月14日李某购405室购楼款159600元。5、兴源小区楼房认购合同书及收据,证明2011年7月10日,被告人柴晓平与梨树县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该小区2号楼3单元405号楼房认购合同书,合同书上标明预付购楼款159600元,并于当日付款159600元。6、收条及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证明2014年8月7日柴晓平收到梨树县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其40万元,收条上标注:收到此款后不再上访,该款为梨树县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兴源综合楼B区405室的退楼款26万元整,不再上访款14万元整。7、查档证明,证明坐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街海丰委阳光新城小区B18号楼4层2单元404号房屋所有权人系柴晓平,房产权证号为四平市房权证四字第2369**号,发证时间为2014年8月18日。8、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证明被告人柴晓平与高某签订了四平市铁西区英雄街海丰委阳光新城小区B18号楼4层2单元404号房屋的买卖合同,并于2014年8月15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9、中国建设银行特殊业务申请书,证明2015年2月12日,被告人柴晓平621700084000101xxxx银行卡中58425.43元被公安机关冻结的情况。10、公安机关在梨树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调取的备案证、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地勘、监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405)、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证明梨树镇兴源小区A、B区备案文件齐全,准予备案;工程质量合格,梨树兴源小区综合楼B区405号房验收合格。11、通知,证明2011年9月1日梨树县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住户下发了缴纳装修保证金、有线初装费、垃圾清理费、水表费、物业费、天然气费、防盗门和楼宇门费用,否则不予交钥匙的通知。12、兴源小区房屋交接手续六份,证明梨树县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0日至2011年11月23日分别向业主刘某2、刘某3等人交接房屋的情况。13、公安机关向梨树县住建局调取的梨树县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文件梨计经字【2010】7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位置平面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消防与公共安全技术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土地使用证、兴源综合楼小区宗地图、施工图审查报告书等书证,证明梨树县兴源小区综合楼建设方面的相关手续等情况。14、关于柴晓平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梨建信答字(2014)第013号,证明2014年6月20日梨树县住建局出具了对被告人柴晓平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的情况。15、梨树县住建局法制信访工作会议记录,证明2014年7月16日吉林省住建厅研究柴晓平上访案件的情况。16、梨树县住建局关于柴晓平有关情况的说明材料,证明梨树镇苗圃小区(兴源地块)是由南侧三层商网楼和北侧高层(11层)楼融为一体的综合楼,规划由梨树县规划设计院设计、建筑图纸由梨树县建筑设计室设计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符合设计规范,南侧三层商网楼不存在挡光问题。该小区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由梨树县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2010年2月2日开始拆迁(合同开工时间),6月1日破土动工,2011年10月20日完工,2011年9月20日(左右)回迁户入住,2014年8月19日取得备案证。存在着未经验收就入住的情况,但是住建局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罚款3万元。三层商网楼和主体高层是一个整体楼,只因为施工场地狭窄所以施工单位采取了先后分开建设的办法,三层商网楼的开工时间为2011年5月20日,完工时间是2012年10月30日。17、综合楼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柴晓平购买的兴源小区商业住宅楼405室楼房的情况。18、梨树县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苗圃小区兴源综合楼效果情况说明,证明该公司在2010年6月开工前就在梨树镇消防路西侧售楼处南侧悬挂了该楼的效果图,并一直张贴在售楼处的西墙上,保留至今,同时在规划审批前就提供给了县规划办存档。19、梨树县公安局案发破案经过说明,证明该案的案发及侦破经过。20、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业务开户申请表、银行卡领卡签收单,证明被告人柴晓平2014年8月7日开设卡号621700084000101xxxx的建行卡的情况。21、调取证据清单,证明梨树县建行监控录像只能保留3个月,无法提供2014年8月7日监控的情况。22、梨树县住建局证明材料,证明该局法制信访科2014年8月7日的监控录像没有特殊保留,由于监控录像内存更新文件更替,现已无法查找。23、梨树县住建局法制信访工作会议记录,证明2014年8月7日由姜某某主持的曹某某与柴晓平信访案件的调解情况。24、贾某工行银行卡记录,证明户名为贾某的卡号为622202080400172xxxx的银行卡上,于2011年7月12日存入205000元的情况。25、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北京大街派出所对王某1的询问笔录,证明王某1陈述2014年7月17日,柴晓平因为其在梨树镇购买的房屋质量问题和挡光问题来到省住建厅缠访闹访,声言不予解决就跳楼,当日13时40分许进入住建厅28楼女卫生间,跨坐在窗台上,并打开窗户,哭闹并威胁称要跳楼的情况。26、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北京大街派出所对柴晓平的询问笔录,证明柴晓平陈述2014年7月17日,其因为去省住建厅上访没有人管,去卫生间时看见窗户开着就不想活了,想跳楼,被信访科的同志拽回来,然后警察就来了的情况。27、长春市公安局训诫书,证明2014年7月17日,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北京大街派出所因为柴晓平到吉林省住建厅上访属于非正常上访,对其行为予以训诫的事实。28、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我公司开发建设了兴源综合楼,李某在我公司购买了B区405室,后转卖给柴晓平。柴晓平以此楼质量不合格、三层商网挡光为名到梨树县住建局无理取闹要求退房,要多给她5万元,我不同意。过几天住建局给我打电话,李某某局长说柴晓平总来住建局告,让我给柴晓平260000元,因为柴晓平闹访,我公司下一个开发项目不能尽快审批,我就同意给柴晓平260000元。过了一周,住建局的姜某某说柴晓平非要330000元,我不同意。柴晓平先后多次到梨树县住建局、四平市住建局、吉林省住建厅闹访,省住建厅多次批评梨树县住建局,致使我公司的开发项目不能研究。2014年8月7日上午,姜某某让我到住建局,柴晓平要40万元,其中260000元是楼钱。考虑到我还得干工程,我只有同意了。当时写了一张收条,内容是收到此款后不再上访,该款为梨树县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源综合楼B区405室的退楼款260000元整,不再上访款140000元整。当天下午,和柴晓平办理转账手续,柴晓平在收条上签字按手印了。29、证人曹某的证言,我是曹某某的女儿。2014年8月7日上午,我和曹某某、曹某1、柴晓平到姜某某的办公室解决退楼的事。柴晓平说不给50万元,就去北京告曹某某。曹某某要走,姜某某说和柴晓平的事情不解决,下一个工程项目不能审批。最终柴晓平提出要40万元就不告了。我写了一张收条,内容是收到此款后不再上访,该款为梨树县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兴源综合楼B区405室的退楼款260000元整,不再上访款140000元整。30、证人曹某1的证言,2014年8月7日上午,其和曹某某、曹某、柴晓平在姜某某办公室解决柴晓平退楼的事情经过,和曹某证言内容基本一致。31、证人赵某(梨树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司机)的证言,2014年8月7日中午,在曹某某的办公室我看见曹某写了一个收条,内容是总计40万元,其中楼钱26万元,不再上访款14万元,然后我开车拉曹某某和曹某去梨树建行给柴晓平转账。32、证人姜某某(梨树县住建局信访科科长)的证言,2014年2月17日,柴晓平以梨树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欺诈手段销售商品住宅楼及工程质量问题,来我局上访。经过调查,该楼是曹某某卖给李某的,价格是159600元,后柴晓平从李某手里买的。通过质检监理、建设监察、规划部门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不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及挡光问题。此后,柴晓平多次到梨树住建局、四平市住建局、四平市规划局、四平市信访局、省住建厅闹访。2014年8月7日上午,柴晓平、曹某某及其儿子、女儿来到我办公室进行最后一次调解,经过几次谈判未能谈成,曹某某提出不谈了要走。我把曹某某叫住说和柴晓平的事情不解决,他的下一个项目就不能审批,曹某某又和柴晓平接着谈,并同意给柴晓平40万元,柴晓平说给钱就保证不再上访。我让他们自己写协议,保证以后不再上访问题,然后他们就都走了。33、证人王某1(吉林省住建厅信访办主任)的证言,柴晓平来过几次越级访,称其购买的楼房质量有问题、挡光,要求赔偿50万元。2014年7月17日柴晓平行为过激,在住建厅28楼女卫生间要跳楼,因为此事被派出所训诫了。后来梨树县住建局汇报称此事已经解决,柴晓平得了40万元钱,以后再没来过。34、证人李某的证言,2010年前后在梨树县天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买一户梨树镇兴源小区2号楼3单元405室,建筑面积79.8平方米,总房款159600元。后来我刊登了售楼广告,2011年7月初,柴晓平给我打电话要买楼,她看完房子表示满意,后来我们商定价格205000元,过户的事情她负责。2011年7月10日,我俩到天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曹某某的办公室,以柴晓平的名义签订了兴源小区楼房认购合同书,合同书上写的是159600元。我卖给她房子时,前面的三层商网楼主体已经建完了,已经封盖了。35、证人王某2(梨树住建局质量监督站总工程师)的证言,梨树镇兴源小区是2010年2月2日开始开工的,竣工验收时间是2014年8月15日,分A、B两区,都通过了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可以交付使用。36、证人张某(梨树县住建局副局长)的证言,柴晓平以楼质量有问题多次到梨树县住建局上访,后又多次到吉林省住建厅上访,并以跳楼相威胁,要求曹某某退楼。我几次到省里接访,为此住建厅专门召开了联席会,为了防止柴晓平再次过激上访,要求我们回梨树尽快解决。柴晓平买楼当时花了20万元左右,后来经我们协调,柴晓平同意曹某某给她一部分钱,她把楼退给曹某某,她也不再上访了。然后我就交给信访科姜某某处理了,后来听姜某某说给了柴晓平40万元钱,柴晓平也不再上访了。37、证人汲某某的证言,我居住于梨树镇兴源小区1单元505室。2011年7月份兴源小区东侧的商网楼正在建设当中,三楼已经封顶。东侧商网楼不存在遮挡后侧四楼光的问题。38、证人刘某4的证言,梨树镇兴源小区是我们建设施工的,我当时是给四平兴伟建筑有限公司打工。该小区的商网楼是2011年4月份开始施工的,是2011年7月份左右主体封闭的。39、被告人柴晓平的供述,2011年7月10日或者12日我在梨树兴源小区买的曹某某的楼房,楼号是B区405室,79.8平方米,共花了21万多元。曹某某说因为前面后盖的三层商网没封盖,我的阳台封不上,让我再等等,我一直入住不了。2014年初三层商网楼顶与我的窗台差不多,比我屋地面约高出30公分,下大雨往屋里呛水,造成玻璃脏无法擦,下大雪堆我玻璃上,我先后到梨树县住建局、四平市住建局、吉林省住建厅上访,上级部门都说让梨树住建局给我解决。2014年8月份,梨树住建局找到我和曹某某,还有曹某某女儿、儿子在姜某某的办公室调解,调成后我给曹某某打收条,具体内容我记不清了。但我认为当时没写“不再上访款壹拾肆万元整(小写140000元)”这句话。被害人曹某某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房地产估价报告,用以证明柴晓平当时购买的梨树县梨树镇西街兴源小区综合楼,房屋建筑面积79.80平方米,第4层405号室,估价时点2014年8月1日的评估价值为248417元。2、录音光盘一张,用以证明2014年8月7日在梨树县住建局调解时曹某某、曹某、曹某1、柴晓平在姜某某的办公室调解的过程。3、梨树县住建局通知,用以证明2014年7月20日,梨树县住建局向梨树县天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下发通知,因柴晓平到住建局、县政府、市政府、省住建厅上访,希望该公司尽快解决这起房屋合同纠纷案件情况。4、梨树县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用以证明2014年2月17日该公司向县政府提出了拟对梨树开关厂地块进行改造开发的情况。5、地块规划条件材料,用以证明2014年9月11日梨树县住建局对梨树镇树俭小区六号地块规划的情况。被告人柴晓平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提交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份,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一份,用以证明曹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其与曹某某有过节,曹某某打击报复。(二)被告人柴晓平系梨树镇村民,其承包地对面是村民崔某1的承包地,崔、柴两人均在承包地以外开垦了土地。2011年至2013年间,柴晓平将该块土地租赁给梁某耕种,并签订协议。2013年,柴晓平分别以崔某1抢占其土地及梁某合同违约为由到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梨树法院)提出诉求,梨树法院以柴晓平对争议土地不享有合法使用权,主张权利没有依据,不予立案。对此,柴晓平为使梨树法院给其立案,多次到省市两级法院闹访,甚至多次进京到最高人民法院越级上访,采取“喝农药”等方式制造影响,梨树法院迫于压力,同意给其适当补偿,促使其息事宁人。但柴晓平到梨树法院扰闹,拦截领导,撕扯保安,打砸防控门,并扬言如不赔偿15万元,还要进京上访并到非访区制造影响以此来威胁。梨树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向公机关报案。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报案材料,证明2015年2月27日梨树法院向梨树县公安局报案,控告被告人柴晓平对其单位敲诈勒索的情况。2、公安机关向梨树镇人民政府调取的柴晓平上访卷宗,证明柴晓平与崔某1因为土地纠纷问题到梨树镇人民政府上访,梨树镇人民政府结案等相关情况。3、梨树法院情况说明,证明柴晓平诉梁某合同违约,因柴晓平对争议土地不享有合法使用权,主张权利没有依据,所以法院不予立案。向其释明,其不听解释,上访纠缠,并无理提出由法院赔偿其15万元。梨树法院按照县领导的安排,基于柴晓平上访,从安抚、促其息访的角度给其补偿,数额不超过2万元。4、申请书,证明2015年1月30日柴晓平向梨树法院递交了申请书,因其土地要不回来,要求赔偿15万元。5、梨树县公安局在最高人民法院调取的视频资料,证明被告人柴晓平在2015年1月13日在最高法院喝药的情况。6、证人杨某某(梨树法院院长)的证言,证明柴晓平要求对崔某1侵占其土地纠纷一案要求立案,柴晓平主张的土地是开荒地,她没有土地使用权,不能立案;后来柴晓平诉梁某合同违约,要求梁某归还其土地,因柴晓平与梁某的合同已经结束了,不能立案。柴晓平随后多次到我院、中院、省高院、最高法院无理纠缠、闹访、制造影响,施加压力。为了达到息访目的及四中全会期间的信访稳定,经请示县有关领导,同意给柴晓平比照梨树镇的标准(梨树镇为了息访给其8000元的补偿)适当补偿。2015年1月30日柴晓平向我院交了一份申请书,提出要15万元钱。在这期间,柴晓平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多次到中院、省高院、最高法院进行闹访。7、证人陈某某(梨树法院梨树法庭庭长)的证言,2013年5月份,柴晓平到梨树法庭要求对崔某1侵占其土地纠纷一事立案,因其土地权属不明,未予立案。过了一个多月,柴晓平诉梁某合同违约,要求梁某返还其土地,因她与梁某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已经终止,不能立案。柴晓平就多次找院长,多次作闹,破口大骂,声称不给她立案,她就要往上找,直至进京上访。8、证人王某3(梨树法院副院长)的情况说明,证明对柴晓平土地纠纷梨树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及柴晓平不断来法院缠访、闹访,后来又多次到市里、省里及北京上访的情况。9、证人王某4(梨树法院研究室主任)的情况说明,证明因为柴晓平的土地问题其多次与杨某某院长接待柴晓平,柴晓平多次到法院缠访、闹访,冲击电子安全门、制造噪音,把干警衣服扯坏,把干警挠伤等。2014年下半年,杨某某通过多方努力,参照梨树镇息访协议的钱数,从信访的角度给柴晓平解决8000元钱。柴晓平以到最高法院上访、喝药的方式制造影响,要梨树法院拿15万元,否则继续在北京闹事。10、证人家某某(吉林省法院驻京工作人员)的证言,2014年下半年柴晓平多次到最高法院越级上访,每次来都闹访,对接访人员吵骂。2015年1月13日上午,柴晓平又来最高法院上访,先是在三楼分流室哭闹,说法院不给她解决土地等问题,后来又喝药。在我接待她时她提出过如果不给她解决立案问题,她就死在这,但没说具体做法。11、证人王某5(吉林省四平市中级法院的工作人员)的证言,我是驻京接待四平地区非正常上访、无理上访的工作人员。2014年下半年,柴晓平开始到最高院上访,她的诉求是土地问题、曹某某案、刘某1案。曹某某、刘某1案属于越级访,土地的事是非正常访。她到最高法院法警不让进,她硬闯进去,在接待室吵闹了几天,经过几次商谈,给她五六百元钱,她回梨树了。2014年11月10日前后(APEC会议期间),柴晓平来到最高院,强行闯入最高院,在等候区又吵又闹,拍桌子哭喊,要求梨树法院必须立案,否则就死在北京,或者跳天桥或跳楼。11月12日下午,柴晓平给我打电话,提出如果不给她解决土地等问题要在北京跳过街天桥或跳楼自杀,还说如果不在北京作出点事来,她的事就不会得到解决。2015年1月13日柴晓平在最高院三楼等候区喝了敌敌畏农药。柴晓平说法院不给解决,下次就跳楼。在我们陪护期间,柴晓平多次将点滴拔掉,说她根本就没往肚子里咽,就是吓唬杨院长,看他给不给解决事。12、证人范某某(公主岭法院的工作人员)的证言,我在北京值班,接待上访人员。2015年1月13日,柴晓平在最高法院三楼等候区喝药了,后来将柴晓平送去朝阳医院。柴晓平提出给梨树法院杨院长打电话,又哭又喊,让梨树法院立案,如不立案让杨院长给她15万元补偿,如果不立案或者不给15万元她就死在北京不回去了。13、证人马某某(梨树镇信访办主任)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份,柴晓平来梨树镇反映土地纠纷的事。针对此事梨树镇政府进行调查处理,柴晓平不同意,多次到梨树镇闹,为了信访稳定,镇里同意给其8000元钱误工补偿款,后柴晓平同意息访,并签了息访承诺书,自愿到法律部门维权。14、证人王某2、崔某2的证言,柴晓平争议的土地已经确定是苗圃五队的了。15、证人崔某1的证言,我家南岗子的地邻是柴晓平,我俩家有土地纠纷,她说我们两家地中间的开荒地都是她家的,实际上菜窖是我家的,我已经种十多年了。16、证人梁某的证言,我2011年1月开始租种柴晓平的土地,并签了合同,合同是柴晓平写的,后来要种地时发现与柴晓平写的边界不一样,我要求她退钱,柴晓平让我先种着,她负责找地。17、证人崔某3的证言,2014年2月份,我包了柴晓平的土地,合同是柴晓平写的,当时指边界了,她的承包田西侧连着崔某4家的地,两家地中间有一条开荒地,地中间有一小块树毛子,当时柴晓平让我种树毛子往南的开荒地,往北是崔某1种的开荒地。2015年我是从柴晓平儿子崔某5处租种的。18、被告人柴晓平的供述,我的承包田在苗圃村七组大段,2011年我把土地包给了本村五组的梁某,当时把地邻崔某1夫妻找到地里指明边界,我在合同上标明了我租地的长和宽。2012年春天我发现我的地被人掐去一块,我逐级找到梨树镇。2013年5月份,许友平给我答复让我去法院走司法程序。但梨树法院不予立案。我就到中院、省高院、最高院找。2015年1月30日前后,杨某某在电话里主动和我说土地要不回来了,要给我补偿,让我要10多万元钱,我说不写,他说不写没办法研究,然后我就去复印社打印了一份申请书,内容是要15万元钱。被告人柴晓平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录音光盘一张,证明2012年春天其与村书记王红、梁某调解时地是她的,梁某租她的土地了,镇委书记建议走司法程序。2、租地合同、梁某欠租地款4000元的欠条、群众来访反映情况登记表、梨树镇关于柴晓平上访问题的答复、证人出租车司机姜某的证明、梨树镇人民政府写给梨树县法院的信函。3、柴晓平给杨某某发的手机短信息。4、四平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2015年3月5日四平市公安局决定维持梨树县公安局对柴晓平作出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三)被告人柴晓平在梨树镇经营“柴莹理发店”,2012年3月6日下午4时许,刘某1来到柴晓平的理发店理发。理完发,柴晓平将卷帘门落下,门锁上,说刘某1要强奸她,咬了刘某1手腕一口,持刀逼迫刘某1写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并在欠条上签了字。事后,柴晓平多次到刘某1家索要“欠款”。刘某1没有给她钱,柴晓平便凭借“欠条”到梨树法院起诉,经梨树法院、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定驳回柴晓平的诉讼请求,一切诉讼费均由柴晓平承担。被害人刘某1于2012年8月7日向梨树县公安局控告柴晓平对其敲诈勒索。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梨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明2012年8月28日梨树法院作出(2012)梨民一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判决刘某1偿还柴晓平借款人民币10万元的情况。2、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明2012年12月20日四平市中级法院作出(2012)四民一终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梨树法院(2012)梨民一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驳回柴晓平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柴晓平负担。3、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证明柴晓平申请对(2012)四民一终字第416号判决书再审,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3)四民申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柴晓平的再审申请。4、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证明柴晓平不服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四民一终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四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予以受理。四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决定不支持柴晓平的监督申请。5、梨树法院及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柴晓平与刘某1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法庭审理笔录,证明两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的庭审情况。6、欠条复印件,证明2012年3月6日刘某1在柴晓平书写的欠条上签名的情况。7、控告书、上访材料、梨树县公安局对柴晓平立刑事案件的诉求材料等,证明被害人刘某1多次向公安机关控告柴晓平,要求立刑事案件查处的情况。8、伤情疤痕照片及处方笺两张,证明被害人刘某1称胳膊被柴晓平咬伤及用刀划伤的情况。2012年3月7日、3月14日去双河乡三道岗子村卫生所刘某5处处置外伤的情况。9、梨树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1月21日下午,朝阳派出所民警给于某打电话,向其了解柴晓平敲诈刘某1一案情况,于某称其不认识刘某1和柴晓平,而且拒不提供所在地址,并拒绝取笔录。10、梨树县公安局东河派出所情况说明,证明2012年6月份,柴晓平电话报案称在东河镇胜利村刘某1家有人要打她,接到报案后,民警赶到现场,柴晓平拿出刘某1欠她钱的欠条,民警告知柴晓平到梨树法院起诉。11、梨树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4月2日上午11时,梨树县公安局工作人员邓立君、刘洋到四平市看守所提审柴晓平,该人在讯问室内大喊大叫,拒不配合办案人员讯问,长达十分钟,而且表示不会配合取材料,为此未能就刘某1被敲诈勒索案对柴晓平进行进一步调查。12、梨树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6月9日梨树县公安局在补充侦查期间,未能找到于某,无法查找。13、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我去过柴晓平理发店两次,第一次陪苏某理发,苏某逗我说我是包工头,让我替他付钱,我替他付了10元钱。柴晓平以为我真的是包工头,说她有亲属想干活,向我要电话号,我就把电话号给她了。又过了二十多天,我去柴晓平理发店理发,当时就我一个顾客,理完发,我刚要掏钱,柴晓平起身就把玻璃门拉开一扇,伸手就把卷帘门拽下来并把门锁上了,我和她撕巴让她开门,她不开门,她问我干啥摸她,我说谁摸你了,我把手机拿出来要给我儿子打电话,被柴晓平抢下摔到地上,摔碎了,随后上来就咬我一口,咬在我的右手手腕上,当时就出血了。我说你要干啥,她说你别叫,再叫我就说你强奸我,我就不敢吱声了。她从里屋拿出笔和纸,让我按照她说的写,我说我不识字,她又回到里屋,大约三四十分钟她出来了,拿着纸和一盒印泥让我签字,我说签啥字,我不签,她回到里屋,在床底下拿出一把弹簧刀,出来用刀逼着我的胸口问我签不签,不签就扎死我。我呆了一会儿,我想我反正也没做什么,就签上了我的名字,并按上了手印。当时我记得纸上全是汉字,没有数字。我让她放我走,她不放。晚上十来点钟,她自己进屋睡觉了,我在外屋沙发上对付睡了一宿。第二天早上天刚亮,我让她开门,她把我放出去了,我直接回家了,然后我去村医刘某5那处理伤口。过了一个多月,我接到柴晓平的电话向我要钱,说我给她打欠条了,我说我没借她钱。一天早上,我看见柴晓平坐出租车来我家,我生气就拿出一把菜刀要砍她,被我儿子抢下来了,柴晓平就报警了,东河派出所民警告诉她去法院解决。我接到法院传唤我的通知书,我就到梨树县公安局朝阳派出所报警了。14、证人冯某2、刘某5的证言,2012年6月,柴晓平来我家说找刘某1有点活儿,刘某1不在家她就走了。过了两天她又来了,说刘某1向她借了10万元钱,刘某1说没在她手借钱,我和柴晓平吵起来,她破口大骂,后来警察就来了。我家条件很好,从来不向外人借钱。15、证人周某的证言,我和刘某1是一个屯子的,我是队长。2012年6月份的一天上午,从外面来了一辆出租车,一个挺胖的女的(柴晓平)问我刘某1家在哪,我告诉她了,之后她就去刘某1家了。又隔了两三天,她又来了,和刘某1发生争吵。我到刘某1家,她说刘某1欠她10万元钱,并拿出一个欠条,然后警察就来了。刘某1家土地多,还在外面干活,在屯子里是一等户。16、证人苏某的证言,2012年3月份,我要去理发,我和刘某1往广播局附近走,正好走到柴莹理发店,我俩就进去了。我在理发时和刘某1唠嗑,我向他打听一些他工地的事情,一年挣多少钱,给我理发的女的对刘某1说,她有一个亲戚有点活儿要干,她要刘某1的电话号,到时候找刘某1干活,刘某1就把电话号给她了。理完发,我对刘某1说他有钱,让他给我付钱,刘某1给我付了理发钱,我们就走了。17、证人刘某5的证言,我是双河乡二道岗子村村医,2012年3月上旬的一天,刘某1来我家诊所看外伤,胳膊上有伤口,他的左胳膊上有两处伤,一处是划伤,另一处是咬伤,我给他处置的。2012年3月7日、3月14日这两张处方是我2012年9月份的一天梨树县朝阳派出所找我取材料时我提供给派出所的。18、被告人柴晓平的供述,2012年3月6日上午,刘某1领着假媳妇于某来理发店,他们主动接近我,主要想骗我的钱。他说有工程,在四平铁西区政府墙外,包两栋楼,能挣100多万,向我借钱要多给点利息,说自己的钱不够,三五个月就还我钱,下一年让我也入股。当时他还拿出用铅笔写的预算书给我看,我说我就有10多万元钱。刘某1说给我写欠条,挣得多给我5万元利息,挣得少给我3万元利息,我一时糊涂就把钱借给他了。被告人柴晓平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证人胡某的证言(复印件),用以证明其向刘某1要钱时乘坐出租车司机胡某的车,刘某1说等四五天他家孩子出院就去其家还几万元钱的情况。2、被告人柴晓平申请本院调取的询问笔录,证明2013年10月16日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魏玉国、刘洋对被询问人胡某进行询问,胡某陈述去年6月份,其拉柴晓平走道碰一个人,柴晓平下车找他,男的说过几天给你送去点儿钱,其不知道男的叫什么名字。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柴晓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被告人敲诈勒索梨树县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4万元,系犯罪既遂;敲诈梨树法院及刘某1共25万元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的处理)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柴晓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冻结赃款依法返还给被害人梨树县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退赔赃款继续追缴,并依法返还给被害人梨树县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柴晓平上诉其没有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出庭检察员的意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有原审经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资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柴晓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关于上诉人柴晓平收曹某某14万元钱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经查,上诉人柴晓平从李某手里购买了梨树县天兴房地产公司的405室楼房,其因为质量问题多次到县、市、省住建部门上访,并在省住建厅以跳楼方式相威胁,给梨树县住建局施加压力,致使梨树县住建局对天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下一个项目不能研究,曹某某迫于此种压力,达到息访目的,给上诉人柴晓平不再上访款14万元,其以威胁方法索要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柴晓平辩解曹某某是自愿给付及“不再上访款14万元”是后添加的,没有证据予支持,此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二、关于上诉人柴晓平向梨树法院申请给予15万元赔偿款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经查,上诉人柴晓平因为与崔某1的土地纠纷及与梁某合同违约为由要求梨树法院予以立案,梨树法院以其不具有土地合法使用权、主张权利没有依据等为由不予立案,柴晓平遂多次到省市两级法院闹访,甚至到最高法院越级上访,以喝农药等方式有意制造影响,以此对梨树法院施加压力,进而提出15万元的赔偿请求,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柴晓平辩解自己是正常行使上访权利,未使用暴力方法及法院不能成为被敲诈勒索罪的主体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三、关于上诉人柴晓平逼迫被害人刘某1在欠条上签名,以此欠条起诉刘某1还款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经查,上诉人柴晓平以持刀逼迫、咬伤被害人刘某1、说刘某1要强奸她的方法,逼迫刘某1在欠条上签名,足以对刘某1精神上造成威胁,刘某1虽在10万元的欠条上签名,但不能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柴晓平据此起诉刘某1返还欠款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柴晓平辩解其与刘某1之间系正常的民间借贷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已充分考虑上诉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滢
审判员 田永利
审判员 于 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崔宏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