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91执526号

李燕与林红鹃、谢建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8-01-2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燕,林红鹃,谢建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91执526号

申请执行人:李燕,女,汉族,1973年4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黎小锋,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桂香,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林红鹃,女,汉族,1974年9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谢建花,女,加拿大公民。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燕与被执行人林红鹃、谢建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3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林红鹃、谢建花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的,应当于期满后五日内如实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填写财产申报表交至本院。如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二、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林红鹃、谢建花的财产(以人民币3859000元及利息、违约金、仲裁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

三、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林红鹃、谢建花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立雄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远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