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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民初字第4861号

张某与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张某,邓某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4861号原告张某,女,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代理人罗林,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邓某,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邓某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该被告送达到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向原告告知后,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供被告邓某的新地址,又未向本院提交公告送达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公告费申请公告送达,可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此款原告已预付),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冷 枫

人民陪审员 胡 燕

人民陪审员 王 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邱雯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