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1959号原告于海,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董汉琼、李赛,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港润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贾健,职务经理。被告贾健,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与被告青岛港润恒物流有限公司、贾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海于2016年9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海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于海负担。
审判员 丁守兵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薛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