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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1959号

原告于海与被告青岛港润恒物流有限公司、贾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海,青岛港润恒物流有限公司,贾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1959号原告于海,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董汉琼、李赛,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港润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贾健,职务经理。被告贾健,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与被告青岛港润恒物流有限公司、贾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海于2016年9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海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于海负担。

审判员  丁守兵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薛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