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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民初02398号

郑国华与樊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郑国华,樊敏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2民初02398号

原告:郑国华。

被告:樊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华诉被告樊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国华承担。

审判员  张克长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应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