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25执1194号申请执行人王素芹,农民。被执行人天津市盘宇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素芹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盘宇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查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栋
代理
审判员 马成升
代理
审判员 张 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福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