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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1149号之五

鄂尔多斯市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李二世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解除边控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二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14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奇锁,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二世,男,汉族,1955年12月14日出生,个体。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二世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执11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李二世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现因需划拨被冻结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白东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海滨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任尚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