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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行审1263号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董学涛、张春艳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董学涛,张春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984行审1263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河间市。法定代表人马XX,局长。被执行人董学涛,农民。被执行人张春艳,农民。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河计育征(2016)A7-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河计育征(2016)A7-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于2012年8月7日政策外生育第二胎双胞胎女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和《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要求其三十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70000元,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催告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请求强制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70000元,并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证据、依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河计育征(2016)A7-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行政主体适格,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程序正当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河计育征(2016)A7-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树梧

审判员  张富荣

审判员  冯素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任建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