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3132号
申请人:宁晋县万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鼓楼东街北侧商住楼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588158799X。
法定代表人:李彩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少青,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
申请人:宁晋县丰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苏家庄镇段羊盃村,组织机构代码:58543580-X。
法定代表人:刘彦栋,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宁晋县聪鹏制衣厂,住所地:宁晋县苏家庄镇汤家寨村,组织机构代码:L5813173-5。经营者:闫佩。
被
申请人:闫佩,男,1983年09月04日生,汉族,农民,河北省邢台市宁晋��苏家庄乡汤家寨村人,现住。
被
申请人:段敬晓,女,1983年03月22日生,汉族,农民,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苏家庄乡汤家寨村人,现住。
被
申请人:刘彦栋,男,1976年09月25日生,汉族,农民,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苏家庄乡段羊杯村人,现住。
被
申请人:郝建欣,女,1977年03月07日生,汉族,农民,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苏家庄乡段羊杯村人,现住。申请人宁晋县万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晋县丰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宁晋县聪鹏制衣厂、闫佩、段敬晓、刘彦栋、郝建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宁晋县万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晋县丰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宁晋县聪鹏制衣厂、闫佩、段敬晓、刘彦栋、郝建欣的银行存款424533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请人以票面总额为59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共计三张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晋县万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晋县丰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宁晋县聪鹏制衣厂、闫佩、段敬晓、刘彦栋、郝建欣银行存款424533元(冻结期限1年)或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424533元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643元,由申请人宁晋县万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李 晓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