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8民初486号
原告:呼红,女。
原告:呼拴红,男。
原告:呼鹏飞,男。
原告:呼海鹏,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男,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三公局二公司延黄高速扩能工程LJ-7工程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周某某,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新,男,系协调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正,男,系协调办职员。
原告呼红,呼拴红,呼海鹏,呼鹏飞与被告中交三公局二公司延黄高速扩能工程LJ-7工程项目经理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呼红,呼拴红,呼鹏飞,呼海鹏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呼红,呼拴红,呼海鹏,呼鹏飞申请撤回对被告中交三公局二公司延黄高速扩能工程LJ-7工程项目经理部的起诉,该撤诉申请是原告呼红,呼拴红,呼海鹏,呼鹏飞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红,呼拴红,呼鹏飞,呼海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收取2000元,由原告呼红,呼拴红,呼鹏飞,呼海鹏负担。
审 判 长 王 涛
人民陪审员 鲁 斌
人民陪审员 孙福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