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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8民初486号

呼红,呼拴红,呼海鹏,呼鹏飞与被告中交三公局二公司延黄高速扩能工程LJ-7工程项目经理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呼红,呼拴红,呼鹏飞,呼海鹏,中交三公局二公司延黄高速扩能工程LJ-7工程项目经理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8民初486号

原告:呼红,女。

原告:呼拴红,男。

原告:呼鹏飞,男。

原告:呼海鹏,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男,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三公局二公司延黄高速扩能工程LJ-7工程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周某某,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新,男,系协调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正,男,系协调办职员。

原告呼红,呼拴红,呼海鹏,呼鹏飞与被告中交三公局二公司延黄高速扩能工程LJ-7工程项目经理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呼红,呼拴红,呼鹏飞,呼海鹏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呼红,呼拴红,呼海鹏,呼鹏飞申请撤回对被告中交三公局二公司延黄高速扩能工程LJ-7工程项目经理部的起诉,该撤诉申请是原告呼红,呼拴红,呼海鹏,呼鹏飞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红,呼拴红,呼鹏飞,呼海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收取2000元,由原告呼红,呼拴红,呼鹏飞,呼海鹏负担。

审 判 长 王 涛

人民陪审员 鲁 斌

人民陪审员 孙福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