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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22执29号

申请人邹本剑与被执行人云南远卓投资有限公司、侬开明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砚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邹本剑,云南远卓投资有限公司,侬开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2执29号

申请执行人:邹本剑,男,1976年5月15日生,彝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大专文化,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张权珏,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康婷,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云南远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住佳商宇4幢3层3号。组织机构代码:77047429-6。

法定代表人:高源,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侬开明,男,1976年7月17日生,壮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大专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陈天娥,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海丽,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本剑与被执行人云南远卓投资有限公司、侬开明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砚民初字第9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云南远卓投资有限公司、侬开明共同偿还邹本剑欠款本息人民币陆佰伍拾伍万肆仟贰佰陆拾捌元(¥:6554268.00元),定于2016年1月15日前还清,并承担诉讼费:35722.00元。由于被执行人云南远卓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邹本剑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云南远卓投资有限公司、侬开明缴纳了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7日提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明确表示撤销原强制执行申请,自愿放弃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以后也不再就本案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砚山县人民法院(2015)砚民初字第9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国继

审判员  贺智伟

审判员  卢嘉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陈文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