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4执1270号申请执行人杨慧娥,男,汉族,1984年8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南京宝庆尚品珠宝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正洪街18号。法定代表人张鑫,南京宝庆尚品珠宝连锁有限公司副总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劳人仲案(2016)336号仲裁裁决书第二项:被申请人南京宝庆尚品珠宝连锁有限公司对其收到申请人杨慧娥21204.6元的报销票据根据其财务制度予以报销,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的执行依据为:宁劳人仲案(2016)336号仲裁裁决书中裁决的第二项,“被申请人南京宝庆尚品珠宝连锁有限公司对其收到申请人杨慧娥21204.6元的报销票据根据其财务制度予以报销”,该依据说明两点,一是21204.6元的报销票据,二是根据其财务制度予以报销;但是到底应当报销多少,决定权在被执行人南京宝庆尚品珠宝连锁有限公司,因为公司的财务报销制度属于公司内部管理事务范畴,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法院不能主动干预。因此本院无权确定明确的执行金额,所以该项裁决属于法律文书没有给付内容,故本案无执行依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杨慧娥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捷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郭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