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81执170号申请执行人向洪生,农民。被执行人蒋仁湘,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洪生与被执行人蒋仁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15)洪民二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蒋仁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仁湘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洪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蒋仁湘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和线索。经查,被执行人蒋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江山
审判员 黄国庆
审判员 程林桂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杨锡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