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2226号
申请执行人:饶花,女,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洪市。
委托代理人:刘云龙,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昆明中天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白云路与志强路交叉口丹联大厦B座-18-B1号。
法定代表人:黄剑斌,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饶花与被执行人昆明中天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本院在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昆明中天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所有的云A×××××帕萨特牌小型汽车一辆,但尚未找到车辆下落,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42425元、未受偿人民币42425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姜靖峰执 行 员 郭华昌
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戚祥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