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8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岑华锋,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江市人,无固定职业,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李应葵,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42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岑华锋与李应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应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岑华锋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42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友全
审判员 马宏成
审判员 罗少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杨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