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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8财保243号

翁珠娇、陈小福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当事人
翁珠娇,陈小福,林龙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财保243号

申请人:翁珠娇,女,194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

申请人:陈小福,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

申请人:林龙钦,女,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翁珠娇与被申请人陈小福、林龙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翁珠娇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对被申请人陈小福、林龙钦名下价值16.9万元财产进行保全的申请,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翁珠娇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属于被申请人陈小福、林龙钦名下价值16.9万元人民币的财产。查封、冻结、扣押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处分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案件申请费1365元,由翁珠娇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瑜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施 晨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