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722-8号申请执行人何健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麦国基,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29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麦国基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梁伟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