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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722-8号

何健伟、麦国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健伟,麦国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722-8号申请执行人何健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麦国基,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29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麦国基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梁伟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