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2187号
原告:于启华,女,194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安民,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宏娟,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成军,男,199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890350458F。
负责人:吴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启华与被告李成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启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于启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于启华负担。
审判员 李锦章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鄂丽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