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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1311号之二

曹双与长沙县春华镇金鼎山村战胜村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双,长沙县春华镇金鼎山村战胜村民小组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13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曹双,女,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长沙县春华镇金鼎山村战胜村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县春华镇金鼎山村。负责人王禹庭,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长沙县春华镇金鼎山村战胜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给付曹双土地补偿款及青苗补偿款共计6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91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8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合议庭经合议认为,该案理应延期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121执13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 强

审 判 员  梁 军

审 判 员  文罗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李 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