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22刑初114号公诉机关息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云风,男,1993年9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住息烽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息烽县看守所。息烽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公诉刑诉(2016)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云风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亚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云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罗云风到息烽县永靖镇新客车站商贸城涂红凤家门面内,将涂红凤安装好的电线偷走。2016年5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云风到息烽县永靖镇新客车站商贸城李晓强家门面二楼,将公用电线箱内卢均、唐某家门面安装好的电线偷走。2016年5月21日1时许,被告人罗云风到息烽县永靖镇新客车站商贸城李晓强家门面内,正在盗窃公用电线箱内电线时被卢均当场抓获,并在现场发现罗云风已用夹钳剪断放在背篼里面的电线共计45米。经息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线价值共计人民币1036元。息烽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罗云风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罗云风判处一年以下刑罚,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罗云风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卢某的陈述,被告人罗云风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业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云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鉴于被告人罗云风在庭审中能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罗云风犯盗窃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云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作案工具夹钳一把、螺丝刀一把、电筒一把、手套一双、背篼一个(暂存于息烽县公安局),依法没收,予以销毁;涉案赃物电线45米(暂存于息烽县公安局),发还被害人;涉案赃物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母朝秀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郑 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