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沈良兵,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涛,该××副经理。
被执行人:淮安市金海螺国际大酒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原车管所南铡。
法定代表人:钱谆,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安市金海螺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钱子驹,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市金海螺国际大酒店置业有限公司、淮安市金海螺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执行标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中的保修事项尚未完成,现申请执行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执1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玮
审判员 蒋其举
审判员 惠更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庄 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