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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4136号

宋凯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宋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4136号原告宋凯,男,出生于1988年7月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汤雪平,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代马继光,男,出生于1985年2月27日,汉族,住新密市岳村镇苇园村小张沟38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8219850227411X。委托代理人刘晓博,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凯诉被告马继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凯自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宋凯负担。

审判员  王俊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魏明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