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4136号原告宋凯,男,出生于1988年7月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汤雪平,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代马继光,男,出生于1985年2月27日,汉族,住新密市岳村镇苇园村小张沟38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8219850227411X。委托代理人刘晓博,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凯诉被告马继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凯自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宋凯负担。
审判员 王俊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魏明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