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324刑初69号公诉机关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卫某,男,22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6年5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扶风县看守所。扶风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卫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5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扶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楠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卫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6年1月9日晚23时许,被告人卫某骑自行车行至扶风县老区七星河园林工程三标段项目部办公室,趁办公室内工作人员熟睡之机,盗窃电脑一台(因被盗电脑灭失,型号不详,无法认定其价格),价值500元的红米“NOTE”手机一部。后用所盗电脑与一收废品的换得一台老式电视机,随后将该电视机以10元价格卖与另一收废品的。2、2016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卫某行至午井镇南官村南东组,采取翻墙、撬窗方式,进入被害人杨建强家盗得价值300元的“飞越A6004E27”方正电脑一台;价值4961元的老凤祥牌男式板戒一枚;现金1500元;DVD一台(后将DVD拆卸成零件,因该DVD损坏,型号不详,无法认定其价格)。被盗物品及现金总计价值为6761元。案发后,被盗“飞越A6004E27”方正电脑一台、老凤祥牌男式板戒一枚被追回并已返还被害人。3、2016年4月1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卫某行至午井镇南官村南东组,携带扳手,采取翻墙、撬窗方式,先后进入被害人杨恩才、杨明岐、杨海周家屋内翻找财物。在杨恩才家盗得的电视机顶盒一个;在杨明岐家盗得价值50元的电视机顶盒一个、价值150元的手持式上海永威牌切割机一台、价值10元的竹篮一个;在杨海周家盗得价值800元的惠普牌台式电脑一台。被盗物品总计价值106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全部追回,且已返还被害人。4、2016年5月6日晚11时许,被告人卫某再次行至扶风县午井镇南官村南东组,翻墙进入被害人杨恩才家中盗得价值100元的美的牌电磁炉一台、价值80元的好太太牌电饼铛一台、价值50元的三个不锈钢锅。因盗得物品较多,无法携带,卫某又行至被害人杨红彦家盗得杨红彦家价值300元的架子车一辆。后又翻墙进入被害人杨建强、杨明岐家中,在杨建强家盗得价值50元的老式14英寸彩色电视一台;在杨明岐家盗得价值200元的万宝牌DVD一台。被盗物品总计价值78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全部追回,且已返还被害人。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通过调查了解,确定卫某为犯罪嫌疑人。5月9日被告人卫某在本村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对其多次入户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还主动供述了盗窃的第1宗犯罪事实。民警在其家中同时查获部分赃物。上述事实,被告人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文书、情况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王昱、李娟、伏秦西、杨赞赞、孙慧珍证言;3、被害人杨建强、杨海周、杨恩才、杨明歧、杨红彦陈述;4、被告人卫某的供述;5、扶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910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入户盗窃3次,可酌情从重处罚;坦白1宗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所盗赃物部分被追回,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卫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牟乃宁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郭辰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