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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71号

范道印、王保平与杨怀建、张清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道印,王保平,杨怀建,张清义,王海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范道印,男,干部,(系死者范恒祥之父),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王保平,女,职工,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杨怀建,男,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张清义,男,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王海坤,男,农民,住东明县。范道印、王保平与杨怀建、张清义、王海坤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04)东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怀建、张清义、王海昆共同赔偿申请人范道印、王保平,范恒祥的医疗费447.98元、死亡补偿费134398.4元、丧葬费5030.8元(已付3000元),共计人民币136877.18元,三被执行人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怀建、张清义、王海坤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范道印、王保平50000元,下剩款项申请人自动放弃,被执行人杨怀建于2016年9月5日交到法院案件款50000元,申请人已于当日全部领走,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04)东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逯 鸣

审判员 杜军义

审判员 董付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仪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