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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执37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黄林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黄林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3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住所地:佛冈县石角镇振兴中路149号。负责人麦庆强,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海涛,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林燕萍,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黄林川,男,195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清佛法汤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和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的执行申请,于2016年4月8日通过邮政专递向被执行人黄林川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由于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管、车管、工商后发现,车牌号为粤A×××××蒙迪欧牌小型汽车一辆属于被执行人黄林川所有的,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规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林川所有的车牌号为粤A×××××蒙迪欧牌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光招

审判员  范春晖

审判员  蒋恩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帮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