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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民终504号

李宏、董晓元与刘家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宏,董晓元,刘家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民终50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宏,住吉林省东丰县。

上诉人(一审被告):董晓元,住吉林省东丰县。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家有,住吉林省东丰县。

上诉人李宏、董晓元因与被上诉人刘家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重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宏、董晓元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缴纳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宏、董晓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芳松

审判员  崔 鹏

审判员  朱新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曹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