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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9执370号

张金枝与董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金枝,董秀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370号申请执行人张金枝,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董秀红,女,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张金枝与董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归还14万借款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以(2015)平民初字第48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董秀红所有的位于平陆县城财贸路43号城关粮站家属楼三单元502室单元房一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董秀红所有的位于平陆县城财贸路43号城关粮站家属楼三单元502室单元房一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学明

审判员  王国荣

审判员  白振清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卫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