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370号申请执行人张金枝,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董秀红,女,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张金枝与董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归还14万借款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以(2015)平民初字第48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董秀红所有的位于平陆县城财贸路43号城关粮站家属楼三单元502室单元房一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董秀红所有的位于平陆县城财贸路43号城关粮站家属楼三单元502室单元房一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学明
审判员 王国荣
审判员 白振清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卫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