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463-2号
申请执行人:高玉坤。
被执行人:李国民。
被执行人:杨真娟。本院在执行高玉坤与李国民、杨真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潍城商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鹏飞
审判员 马 骏
审判员 张 芃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志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