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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执463-2号

高玉坤与李国民、杨真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玉坤,李国民,杨真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463-2号

申请执行人:高玉坤。

被执行人:李国民。

被执行人:杨真娟。本院在执行高玉坤与李国民、杨真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潍城商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鹏飞

审判员  马 骏

审判员  张 芃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志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