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5297号
原告:王××。
被告:陈××。
原告王××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王××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审判员 任璐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
王××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5297号
原告:王××。
被告:陈××。
原告王××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王××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审判员 任璐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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