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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5297号

王××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5297号

原告:王××。

被告:陈××。

原告王××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王××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审判员  任璐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