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157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惠添孔某添,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州市南沙区。因本案于2016年5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惠添孔某添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燕珊出庭支持公诉,孔惠添孔某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被告人孔惠添孔某添在“东涌杰”(另案处理)无法提供车辆合法来历凭证的情况下,介绍冯某2、冯某1购买被害人黄某2在中山市民众镇被盗的粤T×××××号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600元)。后孔惠添孔某添与冯某2、冯某1约定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南顺一小学球场碰面,以人民币3900元(其中300元是出具发票费用)的价格出售该摩托车给冯某1。后经冯某1多次联系索要发票,孔惠添孔某添因无法出具发票而退还人民币300元。2016年5月9日,黄某2家属发现冯某1所驾驶摩托车是被盗的车辆,后被告人孔惠添孔某添在其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福生路218号的住处被冯某1引领到场的黄某2亲属控制,后交公安机关归案。破案后,赃车已发还黄某2。上述事实,被告人孔惠添孔某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2的陈述,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笔录、扣押、随案移送、发还清单及照片,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中价鉴字(2016)718号关于摩托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机动车销售发票联、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户籍证明,证人冯某1、冯某2、梁某、黄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孔惠添孔某添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惠添孔某添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孔惠添孔某添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孔惠添孔某添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蒋洁贞
人民陪审员 张泳妍
人民陪审员 余蔚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永祥吴蕊蕊第3页共4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