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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4民初457号

常某与李某甲、李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常某,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4民初457号原告常某,女,汉族,1949年5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玮,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男,汉族。被告李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常某承担。

审判员  石志炜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