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133行审378号申请执行人赵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郭金瑞,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付东普,赵县国土资源局新寨店国土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刘东辉,赵县国土资源局法规科副科长。被执行人王朝辉,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申请人赵县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赵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非法占用周村集体土地建练车场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6条、《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1项、第3项之规定,作出了赵国土资罚字(2014)05049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的内容: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43.8元(贰佰肆拾叁元捌角)。3、依法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13512.4元(拾壹万叁仟伍佰壹拾贰元肆角)。该被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4日已缴纳罚款113756.2元。该决定书于2014年11月17日送达被执行人王朝辉。催告书于2015年2月17日送达被执行人王朝辉。经审查,
本院认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没收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订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因此,赵县国土资源局已获得了授权,其应按照行政程序执行。申请人赵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启动非诉执行的司法程序的理由不足。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赵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卜玉辉
审 判 员 吕占波
人民陪审员 董择源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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