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602刑初10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被告人李忠伟(别名“阿炮”),男,1995年12月6日出生,籍贯: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8日被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7月16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二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港检刑诉(201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忠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指派检察员唐国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忠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3日1时30分许,被告人李忠伟在防城港市港口区德城商贸中心附近将1小包毒品“K粉”净重0.3克出售给梁某,获利100元,经鉴定从缴获的可疑毒品中检查出氯胺酮。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忠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梁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通话清单、提取送检笔录、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李忠伟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忠伟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忠伟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忠伟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忠伟归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忠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2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二、从被告人李忠伟处缴获的毒资100元、作案工具一部金立牌手机、一辆白色铃木牌二轮电动车(车牌防城港21388),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员 余 樊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林佳宁法律依据: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氯胺酮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氯胺酮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氯胺酮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工具违法所得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