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民初5689号
原告:昆明凯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梁源小区三组团12幢3单元3层3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芳。
委托代理人:陆祖富,云南标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雷刚,男,汉族,1973年8月15日出生。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昆明凯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雷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电话和地址向被告送达未果,不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按照其他程序进行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徐 畅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怡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